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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封浜小学章程(2023年5月修订)

作者:封浜小学更新时间:2023-09-28 15:40点击量:0

上海市嘉定区封浜小学章程

2023年5月修订


序言

封浜小学始创于1911年,前身为天真小学堂,学校几经拆并更名1992年8月,当时的封浜中心校易地新建校舍,校址位于现在的江桥镇吴杨路50号。2006年6月,学校正式更名为上海市嘉定区封浜小学。

学校“阳光教育 炫色生命”办学理念为引领坚持立德树人的办学目标,积极践行阳光教育培养“有责任、敢担当、善合作”的阳光少年建立完善人性化与制度化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加强教风学风、校风“三风”建设,打造务实创新和谐文明的文化校园,努力创办老百姓一致认可的高品质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封浜小学,英文表述Fengbang Primary School,Jiading District, Shanghai ,住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吴杨路50号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嘉定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5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750000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 学校确立“阳光教育 炫色生命”的办学理念,积极践行阳光教育建立完善人性化与制度化相融合的管理机制倡导务实创新的教风自主快乐的学风营造“尊重、宽容、理解、支持、向上、融入”为特征的校风打造和谐文明校园,办一所高品质学校。

第八条 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学校办学理念——阳光教学 炫色生命

学生培养目标——让封小学子成为“有责任、敢担当、善合作”的阳光少年目标特征

男孩——睿智、儒雅、阳刚;

女孩——优雅、灵秀、聪慧

教师培养目标——培养一支崇尚优秀、乐观豁达的高水准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校训及校风、教风、学风

学校校训友爱 活泼 勤奋 上进

学校校风协作进取

学校教风务实创新

学校学风快乐互动

第十一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飞扬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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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歌:《放飞理想》

学校校刊:《百草园》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封浜小学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有计划地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7个内设机构,综合管理部门:德育活动部、课程教学部、科研发展部、宣传策划部综合发展部、人事人才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后勤保障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相关派出所所长担任法制副校长职务,片警担任法制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由学校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方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学生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成员,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切实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

教师申诉及调解机构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三方代表组成,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检干部、工会主席、教师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等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主要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

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任免校长及学校党政领导;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

(三)考核学校办学绩效;

(四)查阅或审计校务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对国有资产运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师资、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三)按时、足额落实教育经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学校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围绕当前教师教育教学中的核心问题,从师德素养、知识技能等方面,开展校本培训;依托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形式,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学习先进典型,提升师德素养;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教育行为;学习教育新理念,助力教学改革;推行同伴互助,夯实专业成长。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阳光教育  炫色生命”的办学理念,注重学生的多元发展,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让每个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充分发展,让课堂充满生命活力,让校园成为师生生命成长的乐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一)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成立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坚持“持恒守志‘微’德而行”的德育主张,构建“三微”行动德育工作体系:“阳光微品”、“阳光微镜”、“阳光微行”,学校德育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

二)构建学校德育工作体系。重点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创建学生自管理、家庭教育、心理班会等德育特色项目,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积极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发掘社区德育资源,拓展校外德育教育基地,分年级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少先队假日小队活动。

三)学校通过学科教学、班队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注重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推进“一班一品”建设,优化班风、学风。注重班主任(中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抓好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开展班主任教研活动,提高班主任(中队辅导员)工作责任感和业务水平。

五)学校实行班主任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管理。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加强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协调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沟通联系的主要责任。

六)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七)加强少先队组织建设,对学生干部定期培训。对在德、智、体、美等几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和在学校、家庭、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社会捐助、政府减免、学校资助等形式提供帮助,杜绝辍学现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一)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注重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

二)学校坚持平行编班,实行班级授课制。将学生按年龄和认知程度编成班级,由教师按照固定的教学时间表对学生开展教学活动。学校教学面向每一位学生,因材施教,以学定教,使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长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综合素质能力。

三)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课程教学部、学科教研组、备课组、学科教师组成的立体管理制。

1.各学科教研组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重点加强“有氧课堂”建设,推进课堂转型。切实落实“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积极推进大教研活动,提高课堂实效

2.备课组在教研组和年级组的指导下,开展本年级本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贯彻教研组的计划,倡导教师开展“有氧课堂”探索,加大对有氧课堂特征的实践研究,相互听课评课,精心设计有氧作业,做到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教学五环节”同步推进,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认真制定学校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和上好各门课程。科学编制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任何班级和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增课或减课。

(五)严格落实并执行《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关于组织责任督学进行“五项管理”督导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1.制定作业管理制度,严控作业总量,开展作业研究,规范作业批改和要求,明确作业管理底线,坚持“六个不得”,并将作业考核纳入《封浜小学教师基本职责考核》。

2.贯彻学生睡眠管理要求,实施学生睡眠监测。

3.细化手机管理措施,限制学生手机带入校园,重视对学生使用电子产品的管理。

4.强化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规范课外读物的征订工作;严禁非法图书进入学生书包;做好家校共育,建设书香校园。

5.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程;完善体育器材与场地建设,做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工作。

6.加强防近工作,定期开展视力检查,组织防近宣传教育工作。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加强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构建符合学校实际的校本课程体系。加强基础型、拓展型、探究型课程的管理,创新性构建“B-I-G”课程文化。“B-I-G”为英文Better In Growth的缩写,体现“大课程”理念:成长无界,岂止于大。成长无界,是状态与方式,即致力于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和丰富的学习资源,让孩子得到全面发展;岂止于大,是目标与结果,即愉悦学生的身心,丰富学生的知识积累,拓宽学生的学习视野。

加强教育科研管理,建立教育科研激励机制,注重科研成果的推广,并有效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认真抓好教育科研实施工作,组织全体教师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参与课题研究,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并运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八)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基本规范,建立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实行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大教学质量的监控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辅导资料,或强行统一征订报刊,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抓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加强体育课、体锻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组织学生参与秋季(春季)运动会和专项体育竞赛活动。推进“足球小子”和“羽球飞扬”等特色项目的实施。

(十一)加强学生艺术教育和实践体验。上好美术课、音乐课,注重各学科教学中的美育功能渗透,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和课外研学等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十二)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制度,改革学校考试的形式、内容、方法,注重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查。严格控制考试和测验量,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相应学科的学段考查、毕业和结业考试。

(十三)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严格招生纪律,就近入学,合理编班。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按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规范操作程序。

(十四)课程教学部对各专用教室(文印室、图书室、阅览室、自然实验室、电脑室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十五)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十六)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固定资产的入库与登账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归还固定资产的维修与赔偿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批制度;合同管理与采购制度;经费收支与报销制度;财务公开与监督管理;票据管理与现金管理;仓库管理与领用制度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自立收费项目,不擅自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实收费项目公开公示。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一)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家长选举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即校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

二)学校为各级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学校公开日、家长会、家访等工作机制。

四)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每周驻校办公等工作,同时做好德育协同工作,保障学生安全健康配合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合作,化解家校矛盾,形成教育合力。

五)学校建立完善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实施、教育教学实践、食堂用餐和校服征订等重点工作学校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公益性实践活动。

一)实行“家长总动员”机制:爷爷督查组月月查,爸爸护校团天天驻,奶奶手工坊节日行,妈妈志愿队随时邀。盘活家长资源,扩大家长参与面,激发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热情。

二)学校积极与学生家庭进行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注重整合区域内教育资源,与太太乐公司、江桥消防中队、封浜敬老院及周边社区等实行合作共建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合作共建功能,优化育人环境。定期组织学生开展“五旅”校外实践体验活动:国防之旅、健康之旅、园艺之旅、感恩之旅、寻访之旅。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省、市及区域相关学校建立阶段性的教育教学合作交流项目,以促进共同发展。

(一)合作交流的项目由校长室牵头,分管教学、德育副校长具体落实。经校务会讨论后,按合作交流项目申报、审核流程操作,与项目方签订交流共建协议。

(二)项目经费使用遵照嘉定区教育局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每学期与各项目学校负责人就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开展联席工作会议。学校课程教学部、德育活动部、科研发展部、服务保障部、宣传策划部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经学校校务会、行政会讨论后,由宣传策划部统一拟定各项目推进计划。

(四)参与项目合作交流的各部门根据计划目标,定期开展相关活动。每学期,各部门负责人(部门主任)开展1次项目汇报,总结交流工作。做好活动资料的整理,归档资料经校长室审核后,交由学校档案处存档。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嘉定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封浜小学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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