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浜小学教代会工作实施制度

作者:封浜小学更新时间:2018-01-08 10:05点击量:0


    总  则: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职工的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支部审批后为有效。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教代会的职权:

1、每学期听取校长的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提出意见、建议,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2、讨论通过学校的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教职工业务进修计划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集体福利,绩效工资的管理使用及其他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每学期对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提级或处分、撤换。

    5、工会委员会每月一次活动,各委员要及时把教职工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进行汇报并商定。

    6、每个工会小组每月活动一次,小组长可参与各校每月工作学习及有关重大事情的讨论,及听取和搜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7、如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教代会或职工大会,使工会真正成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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