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浜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作者:封浜小学更新时间:2018-01-08 08:00点击量:0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学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局、计财科、资产管理中心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如下:

一、货币资金控制

    1、单位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各类银行存款(含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单位货币资金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严禁其他部门人员掌管现金,私设小金库。

    2、单位应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但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银行账户管理

    (1)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禁止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限本学校使用,不得出借、出租、套用或转让。

    (2)学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4、办理货币业务的操作规程:

    (1)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全面、连续、逐笔记录学校货币资金来源和支出用途,随时掌握货币资金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差错,杜绝私自挪用货币资金行为。对发生的一切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或收、付款凭证。对取得的货币资金收支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完整,是否符合开支标准,都应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收支凭证结报,并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出纳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发现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款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应完全一致。

    (3)学校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4)学校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所有业务应当办理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

    (5)学校应加强银行预留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5、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因公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票请领单、请款单或借款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核。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安排专职审核人员,对支付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支付申请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3)支付审批。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重大货币资金支出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员应当拒绝批准。

    (4)支付复核。复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学校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5)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于手续不全的报销凭证,应当退回。

二、固定资产控制

    1、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各种材料、办公用品、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工程项目等。

    一般设备学校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学校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学校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如课桌椅、办公家具、图书、体育器材等),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应作为物料用品或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2、学校实物资产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以及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价值核算和管理工作。

    3、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的购建实行计划管理。

    学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实物资产购建计划。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须经学校领导集体审查批准。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实物资产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4、学校应建立实物资产购建等活动的授权审批制度,重要实物资产购建必须由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审批。

    5、学校在采购实物资产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学校各部门需要采购实物资产时,应提前向总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审批。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必须由校长和校务会议决定审批。

    (3)采购。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由服务保障部负责。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采购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先有年度计划,再分月实施。每月报次月应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计划。学校按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

    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学校可根据需要制订实物资产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比价管理制度。对于重要固定资产采购,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订货、定价。

   (4)验收。验收人应区别于采购人,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原则上由总务部门资产管理员员负责验货签收。管理员员应做好实物资产的验收、登记造册、发放、保管等工作,严禁交付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入账。

   (5)付款。出纳人员根据实物资产采购审批单、验收入库单、采购发票等有关凭证办理付款手续。对于手续不全的款项,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6、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申请、审批、发放、保管等环节的工作,控制资产领用风险,防止重复购置,杜绝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7、设置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做好会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三级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对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实物资产,各部门保管员应建立相应的业务台账,具体反映各项物资的收、发、存动态情况。

    8、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应当于年末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次。固定资产的年度盘点工作应由学校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领导人员负责组织,并成立专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小组。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应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清点实有数、账面数、盘盈盘亏数和质量情况进行确认。

    9、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或损失,清查盘点小组应当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应的授权审批制度进行处理。

    重要固定资产需要报废、出售、外借、调拨、捐赠、投资等处置时,需要按照一定程序由学校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审批。

    10、固定资产处置发生的变价收入,应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账外列账、私设小金库。

三、部门预算控制

    1、部门预算的编制

    学校的全部经常性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应统筹安排资金,保证基本支出,确保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2、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本学校开展教学业务活动、事业发展需要及其他活动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3、学校部门预算一经批准,需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学校要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四、经常性收支控制

    1、学校的经常性收支包括各项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

    经常性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经常性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2、收入管理

    学校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按照规定的政策、范围、标准执行和管理。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费必须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遵循“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不得以各种形式截留或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3、票据管理

    票据的管理包括领用、发放、保管、日常管理、缴验结报、销毁等事项。学校使用的票据,应指定专人管理。票据的购领、使用要建立票据登记簿,严格领用和核销手续。

    学校对各类票据应分清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不准转让、代开,不得代替发票使用。

    票据必须顺号使用。收据联应盖使用学校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私章。票据使用时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票据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其各联备查。

    票据缴验结报时要审核收费资金是否足额解入银行账户,是否规范使用票据,是否按规定标准收费,作废票据各联是否齐全。

    学校如发生机构变更或管理票据的经办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票据登记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填写移交清册,并保存备查。

    使用后的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归档保管。票据的销毁按照保管年限根据有关档案销毁规定执行。

   4、支出管理

    学校各项经常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实行分类管理,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指定部门归口管理本学校的支出。

    学校应当建立支出的授权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应当根据费用开支的数额大小和重要性程序合理确定。对重大采购项目均须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由法人代表签字。实行专项审批管理的各项支出,学校应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审批人,并制定规范合理的审批流程。

    各项支出报销应严格管理,对于真实、完整、合法且在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内的票据,经相关人员验收、审核、审批后予以报销。

五、专项资金控制

    1、学校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入、主管部门或上级学校拨入、向社会征收、或从结余中提取等途径获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资金。

    2、学校应当严格专项资金的管理,即对各项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专项资金;学校编制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应由学校领导集体负责审查,并提交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学校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4、基本建设资金

    凡符合国家规定基建项目拨付的资金,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单独设置基建账簿。从基建的立项、论证、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决策等接受审计、纪检、检察部门的全过程监控,以防止资金和工程质量的严重失控,防止行贿、受贿、贪污、豆腐渣工程等犯罪行为的出现。

    5、其他专项资金

    学校应设立专门账户,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或上级学校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或上级学校的检查、验收。

六、维修及基建项目控制

    1、集体决策

    学校应当建立维修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2、规范立项

    学校发生维修或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可委托设计学校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方案设计,组织编制项目建设书,提交领导集体审查,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立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预算

    获得批准的项目,学校应认真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学校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学校应指定部门和人员对工程概预算,结合施工进度,进行严格的审查。

    4、公开招投标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学校、监理学校、审计学校进行公开招投标。

5、合同管理

    学校应当对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与设计学校、施工学校、监理学校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有效实施。无合同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进行。

    6、现场管理

    学校应指定工程项目的随工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学校和监理学校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7、控制付款

    学校在严格审查确认工程进度的基础上,按监理学校提供的工程进度验工月报表、合同规定及提供的合法票据由监理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法人代表签字后按相关规定、比率付款。工程款结束时,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款至少应预留审计审定数的5%。质量保修期结束(土建一年,水电工程三年)全部付清。

   8、验收决算

    学校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完工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应以审计审定的金额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9、资产入帐

    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按审计确定的完全价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学校应当重视内部财务与会计管理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2、学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并积极予以配合。有下属学校的学校,必须实施定期的内部审计监督。

3、学校应根据检查部门提出的审计检查意见及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工作。

嘉定区封浜小学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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